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動物及傳染病防治條例

 

(一)為防治動物傳染病,境外動物或動物產品等應施檢疫物輸入我國,應符合動物檢疫規定,並依規定申請檢疫。擅自輸入屬禁止輸入之
應施檢疫物者最高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
以下罰金。

應施檢疫物之輸入人或代理人未依規定申請檢疫者,得
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按次處罰。


(二)境外商品不得隨貨贈送應施檢疫物。


(三)收件人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,未將郵遞寄送輸入之應施檢疫物送交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銷燬者,處新臺幣
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。